http://www.mx008.com   Wechat Public No:gzmx008   E-mail:863575701@qq.com
中国铭铉
广州营销专线:020-31701980 江西营销专线:0792-6378188
搜索

信息中心
铭铉动态
行业动态
展会信息
行业百科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微信公众平台
 
信息详情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铭铉 企划部  发布日期:2016-10-22 8:53:46  浏览次数:2811
 
(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要求,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工作,现对部分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基本信息”项目中下列内容变化的,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变化,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联系方式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在相关信息变化后,自行修改。其中,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应在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后再行修改。
 
  二、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项目,在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导致该项内容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三、对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四、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上一篇文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
下一篇文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部分首次注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加收一套纸质复印件及一套电子文件的公告
 
会员登录   网站地图 中国铭铉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26227号

中国铭铉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0029号

广州铭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自动门-气密自动门-不锈钢器械柜-不锈钢洗手池-医用洗手池-医院手术室-医用柜-层流送风天花
Copyright © 2016 广州铭铉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